(2006年12月27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根源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的说明》;审议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决定如下: 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我州代表名额341名,会议批准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同意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根源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的说明》。 二、各县(市)和楚雄军分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好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各选举单位应在2007年3月5日前完成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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