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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 2006年07月27日 09:21:20 阅读: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惠民政策,切实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为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经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者的关怀,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州自开始实施新《失业保险条例》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7月1日开始,我州已经开始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提高救济金标准的相关工作。
  根据新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州楚雄市属于二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284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标准为318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标准为352元/月,其余9县为三类地区,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245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标准为274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标准为304元/月。失业人员医疗补助为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失业保险金的10%给予补助。
  原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二类地区284元/月,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23元/月,三类地区失业保险金245元/月,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20元/月。(楚雄州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来源: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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