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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教育局关于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中专)照顾录取规定
( 2004年07月05日 09:08:28 阅读: )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云招考办文件规定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情况的考生,可在中考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参加高中(中专)录取
  (一)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照顾20分;受州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照顾10分。
  (二)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者照顾20分;获州级科技发明创造奖者照顾10分。
  (三)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照顾30分;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照顾20分;获州级一等奖者照顾10分。
  (四)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照顾50分,由学校审录。
  (五)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前五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照顾20分;获州级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照顾10分(报考体育学校专业及非体育学校体育专业的,不予照顾)。
  (六)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20分;高寒贫困山区以外农村户口的彝族、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崩龙、苦聪等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
  (七)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高寒贫困山区工作九年以上且现仍在这些地方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其子女报考高中(中专)照顾20分。
  (八)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照顾10分。
  (九)烈士子女照顾20分;残废军人子女照顾10分。
  (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初中毕业报考我州一级普通高级(完全)中学的,照顾10分,报考其它高中的,照顾20分;报考中专的,照顾20分。
  二、下列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农业人口独生子女。
  (二)教师子女报考师范类学校的。
  (三)在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报考医学类的。
  (四)贫困山区以外的白族、回族、纳西族、壮族考生和城镇户口的彝族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三、以上各项照顾规定,其照顾加分不得累加。考生同时符合几项者,只按其中照顾分数最高的一项实行照顾,其它项不再计算。
  职高、技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五年制大专班的照顾录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 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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