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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制定出台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中专)照顾录取规定
( 2005年05月19日 08:58:58 阅读: )

  规定指出,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受省、州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获省、州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者;参加各级教育或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州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前五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和获州级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高寒贫困山区以外农村户口的彝族,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崩龙,苦聪等少数民族考生;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高寒贫困山区工作九年以上且现仍在这些地方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其子女报考高中(中专)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初中毕业报考我州高中和中专的,可在中考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参加高中(中专)录取。同时,规定还指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师子女,在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报考医学类的子女,贫困山区以外的白族、回族、纳西族、壮族考生和城镇户口的彝族考生及省外进入我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将给予优先录取照顾。(州教育局)
来源: 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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