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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7·21”大姚地震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 2003年08月17日 14:34:44 阅读: )
     关于加强“7·21”大姚地震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楚政通〔2003〕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2003年7月21日,我州大姚县发生6.2级强烈地震,地震波及永仁、姚安、元谋等县及周边地区,造成大量房屋倒塌,人员伤亡,基础设施严重受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极为关心重视,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迅速组织抗灾救灾。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90号)、《云南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抗指[1996]1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大姚、永仁、姚安、元谋等县及周边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就加强“7.21”地震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进行生产自救,尽力安抚安置好灾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抗震救灾应急资金及恢复重建资金。对抢险应急阶段,应急资金使用用途不清的,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实,哪个系统使用了应急资金,就由哪个系统在恢复重建资金总盘子中扣除,不能随意挤占、拉用,造成缺口。
  二、抢险应急和恢复重建阶段下达的资金,属恢复重建计划盘子内的项目,各县要根据省批准下达的计划自行调整,以确保项目计划的落实。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方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留缺口。
  三、各级各部门对灾区投入恢复重建的财政资金,以及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意愿的除外)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原则上实行报帐制的管理。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无论是分系统或财政部门均对“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核算,对资金的拨付要严格坚持按工程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的原则,切实改变重拨付、轻监督管理的思想。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恢复重建办公室,要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建立跟踪反馈责任制;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主要由恢复重建办、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分级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将资金和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贯穿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的全面落实。
  四、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在财政部门设立救灾专户,各级各部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在接收救灾捐赠款后(捐赠者有意愿的除外)的一个月内应将捐款及时转缴同级财政救灾专户,由民政、财政、恢复重建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重建计划提出分配方案,报请政府批准后,由民政、财政、恢复重建办公室联合行文下达,与国家补助和财政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凡使用意愿捐款兴建项目的单位,要做出项目计划和预算,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救灾捐赠款物要单独建帐、专人管理,专项向财政、民政和恢复重建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决算报表。
  五、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专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凡安排下达救灾资金的有关文件须抄报州财政局、州恢复重建办公室、州审计局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便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90号)、《云南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抗指[1996]1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救灾款物和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挪用、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抗震救灾资金要建立管理使用月报制度,即每月终后的三日内,必须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报州财政局、州恢复重建办公室,以便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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