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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 2007年03月19日 10:55:29 阅读: )
  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州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从200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全州境内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内,严禁在林区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山狩猎;
  (二)烧地、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等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
  (三)到林区、森林风景区游玩野外烤火、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
  (四)夜间行路使用火把照明;
  (五)其他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做好对儿童的教育和对憨、聋、痴、哑、精神病人的监护工作,严防玩火失火烧山。
  四、民族、民间、民俗活动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逐级申报,由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上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州人民政府森林火情报警电话:3123028。各县市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凡违反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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