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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及范围的通告
( 2004年10月27日 10:06:19 阅读: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和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范围和楚雄州的监督举报电话通告如下: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监督举报电话:3123526(州财政局监督检查科)
         3123932(州监察局执法室)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特此通告

      楚雄州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6月17日
来源: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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