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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实施的优惠政策
( 2005年09月30日 11:18:30 阅读: )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000 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 80% 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 10 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0 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 [1997]37 号)的规定执行 。

来源: 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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