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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获国家省级大奖文化艺术精品奖励办法(暂行)
( 2004年01月14日 11:20:28 阅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组织实施民族文化发展战略,建设民族文化强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促进我州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宣传彝州,促进我州改革开放,为人民群众奉献优秀的精神食粮,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进一步调动我州文艺工作者成为先进文化建设者和传播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楚雄州获国家省级大奖文化艺术精品奖励办法。
  一、奖励性质
  本办法所称文化精品奖励,特指州政府对我州荣获国家省级大奖文化艺术精品的奖励。
  二、奖励原则
  楚雄州获国家、省级大奖的文化艺术精品奖励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繁荣文艺,多出人才”的原则。受奖励的作品必须符合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必须具备优秀文化艺术精品的特性,并有利于繁荣彝州文化市场和培养文化艺术尖子人才,有利于促进我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要求。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楚雄州文化艺术精品的奖励,用于奖励我州在全国、全省或国内区域性政府评奖活动中获得大奖的文艺作品和个人。全国大奖是指由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文联选派,代表云南省参加的全国或国内区域性片区评奖比赛中获奖的文化艺术作品;全省大奖是指由州委宣传部、州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州文联、州广电局选调或推荐,代表我州参加全省性政府评奖比赛中获得大奖的作品。具体包括: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文化部“中国艺术节大奖”、“文华奖”。戏剧“梅花奖”。舞蹈“荷花奖”,获中国电影“华表奖”、全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剧奖”的作品;获“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的图书作品。以上奖励均奖励前三名的作品。荣获以上大奖的,大型作品(整台节目)金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万元,银奖奖励15万元,铜奖奖励10万元;单项奖金奖奖励2万元,银奖奖励15万元,铜奖奖励1万元。
  (二)获中国电视“金鹰奖”、全国“群星奖”、少儿“蒲公英奖”、少数民族“孔雀杯奖”、“曹禹戏剧奖”、“梅花奖”、舞蹈“荷花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全国少数民族影视题材“骏马奖”等属国家文部、广电总局批准举办或主办的全国性比赛,荣获综奖金奖(第一名)的作品奖励6万元,银奖奖励3万;荣获单项奖金奖的奖励1万元,银奖奖励5000元。
  (三)在由中国文联及下属的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国家级协会独立主办的各艺术门类的展演、览、展出活动中,荣获一等奖的艺术作品奖励1万,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对荣获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冯牧文学奖的奖励3万元,获少数民族“骏马奖”的长篇专著奖2万元,中篇奖5000元,短篇奖2000元。
  (四)获全省新剧节目展演(大型作品整台节目)综合一等奖(优秀新剧节目奖)的大型艺术作品,奖励10万元,二等奖(新剧节目奖)奖励3万元。单项奖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五)获全省“彩云奖”金奖的小戏小品类文艺作奖励2万元,舞蹈、声乐、器乐类作品奖励5000元。对全省青年演员大赛中,荣获一等奖的奖励3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15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六)在省新闻出版局、省出版工作者协会、省广电视局、省文联及各门类的艺术家协会独立主办的全文学艺术创作评奖中的获奖作品,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荣获“边疆文学奖”的作品奖励1500元。
  (七)上述全国、全省比赛中小型作品(节目)奖励标准按同类大型作品(节目)等次的25%—15%给予奖励。
  (八)对同一作品如当年获得多种奖励,只能以所获的一项最高奖项作为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凡符合本奖励办法的获奖作品或个人,须由所属单位于次年填写《楚雄州获国家省级大奖文化艺术精品奖励申请表》,附相关有效获奖证明(证书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州委宣传部、州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文联,由州委宣传部、州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文联审定后书面报告州政府,由州政府批准并颁奖,奖金由财政局核拨州委宣传部、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文联接《细则》规定使用。
  (二)单位和个人申报奖励作品,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主管部门审定必须准确无误,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消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州委宣传部、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文联、州财政局制定奖励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来源: 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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