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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文化局关于楚雄州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04年09月16日 15:51:16 阅读: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有利于社会对 我州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现将由楚雄州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 供的材料目录等公告如下:

第一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事项

依据
(名称)

条件

数量
(有无数量限制)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9号令)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 的器材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楚雄州文化局负责制定全州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各县市文体局按楚雄州表演团体规划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一、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20

 

 

日 

(一)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主要演职人员 名单及简历;
(三)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四)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第二项: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活动审批

事项 

依据
(名称) 

条件

数量
(有无数量限制)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9号令) 

1、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2、承办单位应当与演出场所签订演 出合同,与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演 出时间和场次;
(二)演出地点;
(三)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
(四)演出票务安排;(五)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报向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部门审批;到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以外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演出的,并报演出地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20日 

1、演出申请书;2、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3、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第三项: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事项

依据
(名称) 

  

数量(有无数量限制) 

程 序

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9号令) 

1、举办营业性演出时,场所容纳的观众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场所应当负责维护演出秩序, 保障观众的安全。
2、演出方应当与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 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演出时间和场次;
(二) 演出地点;
(三)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
(四)演出票务安排;
(五)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 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0日 

1、演出申请书;
2、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3、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第四项: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事项 

依据
(名称) 

 

数量(有无数量限制)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 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 四)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五)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 徕观众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持《演出证》和演出节目资料报演出地县级 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同时向核准机关提供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0

 

日 

1、《演出证》
2、《营业执照》
3、节目内容。 

第五项: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

事项

依据
(名称) 

 

数量(有无数量限制) 

程 序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 

1、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文化部令第22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 、出租管理办法》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固定的 经营场所 其中楚雄城区经营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为,其它九县县城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为, 乡镇及乡镇以下不得低于10平方米;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5、有适应业务 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报所在地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2、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30日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字号 、地址;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从事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姓名、住址;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从事音像制品零 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经 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5、从业人员的资料。 

第六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事项 

依据
(名称) 

条 件

数量(有无数量限制) 

程 序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场所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 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 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 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 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0

日 

1、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娱乐项目及经营范围;
3、经营场所的 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姓名、住址及基本情况。  

第七项: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核准

事项 

依据
(名称) 

条 件

数量(有无数量限制) 

程 序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核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
  

(一)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 有条例禁止的内容。(二)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 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三)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 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 

20

 

日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需要增加或者变更的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 等的名称、型号及内容介绍。 

第八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事项

依据
(名称) 

条  件

数量(有无数量限制) 

程 序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

一、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0日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下列

单位审批

 

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每台不得低于2平方米,其中楚雄 市城区经营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低于30台,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其它九县县城所在地经营场 所计算机台数不得低于20台,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及乡镇以下的经营场所计算机经营台 数不得低于15台,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三、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 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四、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 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二、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 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问答题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20日

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

15日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 ,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5日

五、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 执照后,方可开业。 

15日

第九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变 更计算机数量核准

依据(名称)

条 件

数量(有无数量限制)

程 序

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 建或变更计算机数量核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

最低营业面积每台不得低于2平方米,其中楚雄市城区经营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低于30台,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其它九县县城所在地经营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低于20台,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及乡镇 以下的经营场所计算机经营台数不得低于15台,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变更计算机数量应当经文化主 管部门同意。

20日

1、申请书;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3、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变更计算机数量的书面 内容介绍。

 

第十项:设立茶室、水吧、台球、保龄球、艺术培训、摄影、工艺美术经营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