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 建或变更计算机数量核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 | 最低营业面积每台不得低于2平方米,其中楚雄市城区经营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低于30台,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其它九县县城所在地经营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低于20台,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及乡镇 以下的经营场所计算机经营台数不得低于15台,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SPAN> |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变更计算机数量应当经文化主 管部门同意。 | 20日 | 1、申请书;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3、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变更计算机数量的书面 内容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