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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的报销
( 2003年09月19日 15:31:53 阅读: )
  (一)现金报销的办理
  现金报销一律由单位经办人员持有关资料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一个月每个单位报销一次,拨款时须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异地就诊、转诊转院出院后提供以下材料报医保中心审核后报销:(1)住院费发票、出院证、转诊证、IC卡和医保手册;(2)住院费用清单,包括:用药清单、治疗清单、检查、化验清单、手术费用和其它收费项目清单。
  (二)住院治疗报销的有关规定
  1、转往昆明地区治疗的,限于以下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四十三医院)。特殊病例经医保中心批准到指定的其它医疗机构治疗。
  2、属生育住院治疗的,费用由本人全部垫付,出院后凭出院证、医保手册、IC卡、医疗费单据(异地住院的需提供费用清单),由单位经办人交医保中心审核后移交财务结算室报销。
  3、属工伤住院治疗的,费用由本人全部垫付,医疗终结出院后,凭出院证、医保手册、IC卡、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工伤认定证明复印件、医疗费单据、费用清单(用药清单、治疗清单、检查化验清单、手术费用及其它收费项目清单),由单位经办人提交医保中心审核后移交财务结算室报销。
  4、现金报销每月20日前送审,中心当月审核,下月10-25日报销;20日后送审下月审核再下月10-25日报销。
  (三)特殊慢性病的报批和费用报销
  1、申报审批的办理
  (1)患有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到单位领取《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一式2份,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州医院、州中医院、州保健站、州克防所、州精神病院)相关科室作检查、诊断(检查、诊断结果必须盖有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签字和医院的业务章方能生效);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驻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诊断结果即可;
  (2)交审批表时,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检查材料(如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证等复印件);
  (3)医保中心每月月底对新申报人员申报表集中讨论审批一次,上年已批准的,当年初根据医院检查证明到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有关待遇。
  2、费用报销的办理
  (1)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报销原则是自然年度内未住过院,经批准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就诊时必须使用“双处方”;
  (2)慢性病门诊的费用每年年底报销一次,癌症术后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人的医疗费用一个季度审核报销一次,报销时须提供医保手册、IC卡、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审批表、发票、复式处方、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来源:楚雄州劳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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