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首 页  概 况  政 务  经 济  文 化  科 教  旅 游  视 频  新 闻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 > 正文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2003年09月10日 10:08:55 阅读: )
  (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理。
  1、每年2月底前依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一次性缴清全年大病补充保险费。
  2、参保人员年内住院医疗费累计首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由患者或家属向医保中心报告备案;已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又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家属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备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治疗终结出院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本人或家属到保险公司办理审核报销,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IC卡、医疗手册原件;
  2、理赔申请书;
  3、医院诊断证明;
  4、病历复印件(特殊病门诊治疗);
  5、治疗、用药明细以及服务项目清单(无明细清单须提供医嘱);
  6、急诊证明;
  7、出院证;
  8、发票原件(包括基本医疗报销部分),若医保中心留存原件,必须提供加盖医保中心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9、由医保中心审批的转院证;
  10、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情况证明;
  11、特殊用药、特殊治疗审批单(有医保中心审批意见);
  12、非患者亲自办理理赔手续的,提供患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来源:楚雄州政府网站
相关新闻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投保和变更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无标题文档
主办: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邮箱:kege7205@163.com
技术支持:楚雄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云南电信楚雄分公司
Copyright © 2003 楚雄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