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县(市)举办中专、高中以下国民教育、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 ,由办学单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招生宣传报告,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部 门审核登记; 2、县(市)和州属部门举办的中专、高中及以上国民教育、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 学单位,由办学单位向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写出招生宣传报告并经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州级工 商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方可发布招生广告。招生广告必须真实、清晰、明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招生后,发给“社会力量办学(民办)招生批准书”、 举办者凭批准书到州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招生,凡无批准书一律不准发布招生信息、发布招生 宣传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