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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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02月27日
17:34: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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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农作物种子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种子法》第29条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以上条件的并要达到《管理办法》第12条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三、具备和达到以上规定和要求的,还要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书面审核报告。 四、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51号令发布: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粟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主要农作物包括: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 五、受理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七、执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农业部《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八、收费标准 目前暂不收费。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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