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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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09月09日
17:34:3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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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受理时效和处理时限:《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依法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文规定:1、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2、处理费按实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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