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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出台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指导意见
( 2005年04月05日 16:56:30 阅读: )
 
  近日,楚雄银监分局针对一直困扰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问题,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楚雄州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有效途径。
  《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为指导思想,要求各银行机构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在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灵活有效的服务。
  《指导意见》首先界定了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接关系的中小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组,在有效担保额度内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每次对其中个别成员发放贷款,由其余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在核定最高担保额度内采取按照最高额抵押,周转使用,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由联保组其他成员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贷款形式;规定了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要坚持“自主、安全、效益”的原则。 
  《指导意见》对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都作了具体规定,要求联保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范围内实行差别利率,能实际反映贷款风险的大小。明确了联保组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联保组由居住在同一市(县)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户以上企业自愿组成,其成员责任包括:负责小组各成员的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条款,保证按借款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时清偿本息;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物资和财产;联保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成员之间签订联保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不履行协议条款的处罚措施,并加盖联保各方的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联保组成员有权在主办行(社)核定的最高限额内获得贷款支持,贷款时按贷款金额的3%设立互助金并存入专户;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组组长要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协助信贷人员管理贷款,督促成员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授信额度内自主发放联保贷款,对联保各方的生产经营、贷款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联保企业信用档案,对年度内没有发生任何风险、贷款投入多、本息收回率高的信贷员给予相应奖励;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通过信用档案对联保企业进行考核,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视情况给予利率优惠;对信用记录差的要收回贷款并取消联保组织资格。
  楚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联保组组成的合规性,楚雄银监分局和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定期对联保组的履约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楚雄银监分局 陈立志)
来源: 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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