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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 2005年09月26日 10:56:51 阅读: )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推进全州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就我州申报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事宜发布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有三方面:一是突出优势产业,重点扶持畜牧、马铃薯、优质稻、茶叶、特色蔬菜(含食用菌)、蚕桑等优势产业;二是突出关键环节,着重支持优势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储藏保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开发等服务体系建设;三是突出重点龙头企业,大力支持带动面广、有规模、有效益的重点龙头企业。
  三、扶持政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投资参股、贷款贴息三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实施单位只能申报其中一种扶持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扶持方式,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确定投资规模。
  (一)财政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项目扶持方式
  按投资规模分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和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两类,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请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申请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在财政总投资中,有偿资金占75%,无偿资金占 25%,有偿资金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年占用费率为2.4%。项目实施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
  (二)投资参股项目扶持方式
  1.投资参股项目,就是国家将财政资金以参股的形式,投入规模比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比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与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并实行国有股本按企业实际收益率分红,适时以签订回购(转让)协议的方式退出,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2.投资参股经营遵循以下原则:(1)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不介入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2)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3)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4)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5)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财政参股资金适时退出。
  3.投资参股项目重点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加工、转化,以及对当地主导产业建设和对农民增收起积极促进作用的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投资参股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可以增资扩股、连续扶持。
  (三)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四、申报要求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显著;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项目建设用地落实;符合环保要求;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二)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1.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农发办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申报有偿无偿投入相结合项目和贴息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3.申报投资参股项目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将对其中的部分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请向各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1)项目申报企业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近两年连续盈利。
  (2)资信条件。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3)财务状况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4)企业经营机制要求。申报企业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5)企业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诚信状况优良,有不良记录的“一票否决”;二是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综合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三)申报范围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楚雄市、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禄丰县),投资参股项目和贴息项目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可适当突破国家开发县的范围限制。所有项目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申报项目的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请向各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楚雄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5年9月26日  

来源: 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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