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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手续
( 2003年09月11日 09:03:11 阅读: )
  (一)收养登记的程序
1、收养登记分三个程序:
(1)申请
①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也须亲自到场。
②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③申请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②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是真实意见表示。
③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④审查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要征求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需进行必要的调查。
⑤审查送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3)登记
经过认真地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和填写
根据《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需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有:收养申请(内容包括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收养人情况,送养人情况,被送养人情况,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处理结果。登记机关要求收养当事人必须如填写申请书。收养申请和收养人情况各项由收养人填写,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审查处理结果由收养登记员填写,如果收养当事人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代写。
3、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
《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此,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有配偶者双方都应亲自到场,一方不能亲自到场者,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以明确表达其对收养的真实意见表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也须亲自到场。送养人是公民的,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须有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带齐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居住在大陆的国内公民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写有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健康、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状况的有效证明。
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此外,申请人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写明其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书面保证。
5、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明材料的出具
申请收养人是职工的,须由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为其出具写明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等情况的证明;申请收养人如无工作单位,所需证明材料应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为其出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申请收养人是农民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6、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规定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内地收养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到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人员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办理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被发现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联系电话:2023123;居住在大陆的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由各县(区)民政局办理。
(三)收养登记费收费标准
手续费20元,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合计250元。
来源: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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