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统计统计调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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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09月23日
09:59:4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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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 , 县级及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对以下统计调查活动实行监管。 一、统计调查监管内容 (一)部门统计调查。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二)地方统计调查。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统计调查。 (三)民间统计调查。指民间组织利用统计调查方法获取所需信息的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监管形式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国家规定实施监管的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审批制或备案制。 三、审批或备案程序 (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1、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包括行政或业务下同)范围的,由本部门审批,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备案 ; 调查对象超出 本部门管辖范围的 ,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审批 , 其中重要的 , 由统计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政府统计部门收到部门申请备案函和审批请示资料后,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申请部门收到政府统计部门同意备案复函或同意开展调查的批复后, 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包括调查表式等送达政府统计部门, 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 以及履行备案或审批材料存档手续。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 政府统计部门要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 在申报当日即完成审批工作 , 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制定 , 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三) 跨县(市)进行民间统计调查 拟在调查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开展调查的, 报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跨县市区域但在州市一级范围组织调查的, 报州市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统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 政府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 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 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执行。政府统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 发出同意备案复函或者不同意备案复函, 对政府统计部门不同意备案的申请部门、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四、申请备案或审批所需材料 (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1、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请示或备案的函。 2、填写《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审批或备案表》 (到州、县市统计部门领取), 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方案。主要包括: 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 (针对抽样调查 ) 等内容, 总说明中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由制定调查项目的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的申请备案报告。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 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 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三) 民间统计调查 1、《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2、《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到州、县市统计部门领取) 3 、调查方案, 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方式及表式等。 4 、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 5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执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行政审批项目。 七、违法追究 凡未按以上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和未按审批或备案方案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 按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行文通知废止统计调查项目, 责令停止调查活动,同时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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