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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林业文化碑简介
( 2007年10月16日 15:17:26 阅读: )


  长期沉睡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文化碑,在首届编修林业志中,终于重见天日。这些林业文化碑是历史的见证与缩影,是林业的活历史、活文物,是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林业文化碑是我们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森林防火、天然林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楚雄林业的历史借鉴、警示和启迪;它对当今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为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起促进作用;这些林业文化碑可作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传统教育提供有价值的乡土教材,对“保护森林,人人有责”、“绿化造林、造福人民”意识的提高将发挥有益的作用。
  楚雄州林业文化碑共计27通(块),占全省已搜集到的林业碑总数199通的13.57%,仅次于昆明、玉溪、大理,居全省第四位。这些林业文化碑,最早的是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的《护法明公德运碑赞》摩崖,最晚的是民国37年(1948年)。跨度相距791年。按时期分,明代的4通,清代的19通,民国的4通。按内容分,大体上可分为:封山护林、禁伐森林树木、禁火烧山、植树造林计13通,山林权属和山林界址、山林纠纷(包括法院对森林案件的处理)10通,森林资源和水源的2通,保护古树名木和鸟兽的2通。现将林业碑分类作一简介,以飨读者。
  一、森林资源和水源碑(共2通)
  1、《护法明公德运碑赞》摩崖,位于楚雄市西20千米的紫溪山猢狲箐山崖上。摩崖上刻螭文(Chi一,指籀文之类古文字。蟠曲如螭形,故称),25行,行46字,左行,楷书,年月虽久,但保存基本完好。清人王昶在《金石萃编》中载有碑文,惟嘉庆《楚雄县志》所录碑文中有“戌寅护法明公德运碑赞”。“戌寅”当为大理国段正兴大宝十年,即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岁次戌寅所刻。由云龙《定庵题跋》、方国瑜《新纂云南通志·金石考》等书中,均有题跋。此碑为颂赞大理国相国高量成而作。高量成事迹见于明万历《云南通志》、《南诏野史》等史籍,与碑文所述相符。高量成是北宋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夺取大理国段正明王位,建立“大中国”的高升泰的曾孙。绍圣三年(1096年),其祖高泰明还位于段氏,改称“后理国”,泰明为相。其父高明量封在威楚为政国公。1141年高量成平三十七部叛乱有功,封“护法明公”任国相位九年后,让相位于侄高寿贞。段正兴大宝二年(1150年),高量成退居威楚,其住所名“德江城”。碑所在之“紫溪山”,似为高的别墅。碑文作者姓名残失,惟碑文中自称是“大宋国建武军进士,两战场屋,画虎无成,流落南国,十有六年”,与碑文末行署名“建武军进士”相合。由此可见,此人是南宋建武军(在今广西南宁地区)进士,流落云南16年,为高量成所器重,做了高的幕僚,奉命作此碑文。碑文记述大理国重臣高氏世系。事迹较详,是研究大理国史重要材料。1983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云南省现存的几千通碑刻中,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在此碑文中发现最早记载云南森林的景观。该碑首次描述了楚雄薇溪山森林茂盛的情况。碑文第十一行记载:“地处威楚府西隅,去府五十里,地名薇溪,山林茂盛,是贼巢穴,采樵刈草,皆为贼所掳。”“泉甘而山茂。”这些关于云南“森林茂盛”的记载,弥足珍贵稀罕,可以补南宋正史的不足。
  2、双柏县《嘉保护森林水源碑》(彝文),位于双柏县(原嘉古城西门墙内),于清道光三十年(1850年)由嘉古城官民同立。主要记述为保护嘉地区的森林水源的情况,并制定了不得放火烧山毁坏森林等5条戒律。1987年公布为双柏县文物保护单位。
  二、封山护林、禁伐森林树木、禁火烧山、植树造林碑(计1 5通)
  1、南华县《神民永庇》封山碑,位于南华县城北10千米许见性山麓之响水河龙潭源头,为清乾隆四年(1739年)二月二十八日勒石封山护林碑。20世纪80年代寻找城区供水源时发现,为楚雄彝族自治州发现较早的一通(块)封山护林碑刻。此碑现存南华县龙川镇大智阁乡办事处见性寺山响水河龙潭。碑头刻有《神民永庇》四个大字。正文刻有近400字的封山护林的规定,此碑记载:“此地龙潭响水,树木茂盛,拥护林泉,今被居民砍伐,渐次稀少。”镇南州官省视春耕。有州属士民公吁。州官准具舆情,勒石永禁:“凡近龙潭前55丈之内,概不得樵采,如敢违禁,斯携斧行入山上,即行扭禀。”由于勒石封山护林、永禁砍伐森林,代代相继,见性山也就成了镇南州境内的名山之一。据《镇南州志》载:“见性山。在州北十五里,群山环拱,二水交流,柏翠松苍,花香鸟语,游人至此,万虑俱消。”被誉为“寒溪激玉”,曾列入镇南新八景之一。相传,见性山曾建有佛教禅院,院里有一和尚,名曰“见性”,护林有功,死后葬于此山。山因此得名。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这座山由十个村寨共管,每个村轮流看守五天,每天派出一人。由于勒石封山护林,代代相传,至今尚保留密林2000多亩;虽然响水河水量较昔日迭减,但常流不断;加上建国后修建的蓄水50万立方米的小水库。每年还能灌溉1400亩,为附近农田灌溉之主要源泉。  
  2、武定县九厂乡《姚铭护林碑》,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764年)由九厂乡姚铭村联村匠人毕秀乐立。碑文记述清乾隆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间(176l~1764年),村民“约共捐谷一十五石零,共捐购洒(撒)松子七石零”,撤播云南松子17块山地名称、保护措施、奖惩办法。规定:对松秧要“轮流守”护。“如有不法之徒放火践踏,一经拿获,不具彼兴公论,处罚无辞”。“日后如野火烧山,凡碑内有名之家,无论松子多少,每家以一人计,倘有一家不到,甘认罚银三钱无辞。”还记述了“箐洒(撒)松秧,一以供薪,二则以培水源,诚一举两美而备美矣”。此碑仍存武定县九厂乡姚铭村一农户家。
  3、楚雄市《鹿城西紫溪封山护持龙泉碑序》,于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由楚雄紫溪山寂光寺、紫云寺,紫溪庵、源绿楼、松霞林、大紫溪、九族河、日落村、千家箐等寺、庵、上下各村僧俗民众同立。此碑现存楚雄市前进乡紫金村公所内。碑文首先论述栽松、护持森林的重要性。“一年种谷,所以养生济物也(保养生命,救助别人,对世事有益);十年栽松,所以为栋梁;古圣之厥,有成规矣”。“所谓紫溪山,乃楚境之发脉,所以护持者,已培风水尤为扼要;若山若水,系关国赋,永如公山大龙箐水所从出,属在田亩,无不有资于灌溉。是所需者在水,而所以保水之兴旺而不竭者,则在林木之荫翳(指树木枝叶繁茂成荫)树木之茂盛,然后龙脉旺相(风水旺盛),泉水汪洋(地下流出来的水浩大无边貌)”。其次记述近来森林遭砍伐残伤,“近因砍伐不时,挖掘罔必恤(无忧虑),以至树木伤残,龙水细涸(泉水枯干)矣。俟后来合郡丛林、寺院,栋梁难已采办;上下各村无数田亩(急待)救护”。最后僧众乡民公议,立石“共相扶持”,“凡龙箐公山,勿容妄为砍伐”。“自立石之后,如有违犯(约)砍伐者,众(重)处银五两,米壹石,罚入公,以栽培风水。合境龙脉之山,永远为记”。
  4、楚雄市《重修薇溪山龙神祠碑记》,由楚雄县知县陈文灿撰,于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壬寅冬十月立于薇溪山龙神祠。碑已无存。碑文载清宣统《楚雄县志》。该碑首先记述薇溪山的自然环境,“县治西四十里许薇溪山,建有龙神祠。其地上接紫顶,下瞰鹿城,林木蔚云,松篁飞雨,实一邑之胜景”。其次记述邑侯(旧时称县令)亲临薇溪山龙神祠致祭时,遇“村民首告树互讦,邑侯听讼清查,乃知附于龙祠之树,树被村上隐蚀不少”。邑侯“准清理,禁其将来,村人悔改,愿缴隐伐树木银三百两”。并“令寺僧、附近居民人等公同照管”,所有山场,栽种新松,“严禁一切践踏砍伐”。县令称赞:“邑侯此举,实民生所仰赖者也”。“谨录其事之史末,寿之于石,以志我邑侯敬神勤民之致意焉”。
  5、楚雄市《摆拉十三湾封山碑记》,于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二月初三日,由楚雄苍岭区西营乡上摆剌和富民乡十三湾合村樊希文、许恒侯等61人同立。1990年2月26日,云南省林业志编辑办公室李荣高、张树仁、肖厚云和楚雄市林业局金振发4人亲自到苍岭办事处一山上查寻、核实、对照、抄录封山碑,并拍照。该碑文记述了保护森林的重要性,“名山大川,实赖树木以培植风水,即卢墓住居,尤赖树木以培养地脉”;荒山种树,关系“龙水淹闭,有关田赋”;关系“民生所急需,而为朝廷所最重者也”。碑文例举危害森林之各端,“无奈世人全不思物各有主,竟有不法横徒,纵放男妇盗砍树木作柴薪,以及牧童纵放牲畜,任意践踏,劈明子,折树头”,“端害不可言,将见山空水涸,有伤民命,莫此为甚”;“今摆刺、十三湾同心协议,建碑铭写立合同”,订立封山条规,不遵碑例惩罚各款均一一作了具体规定:“一定例每年十一月初二开山,正月初二封山,如违,罚钱壹两”;“盗砍大树一棵,罚钱壹两;砍小树一棵,罚钱五钱;砍枝绑,罚钱三钱;折松头壹个,罚钱三钱;采正顶松叶,罚钱壹钱;见而不报者,照例倍罚”;“家主纵放牧童,硬行砍伐、践踏,不遵碑例者,照例倍罚。龙潭通河顺沟田头,坝边杂树均不可砍,如违,照例倍罚。一村内婚丧祭需用木料等项目,勿论人已上山,必须报名(告)树头,方许砍伐。如违,罚钱三钱。以上条款,各宜凛之慎之”。
  6、楚雄市永安乡《封山合同碑记》,于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十二月,由永安乡谢家咀、和家坝、黄家屯。山咀等11个村的陈世永、张田、黄邦结、张维坤等16人同立(永安乡桃园双坝村)。碑现存楚雄市文化馆。碑文主旨在于充分利用“遗地”,并主张栽种树木要造管并举,管重于栽。“种植虽多,专有赖于培养;不时砍伐,即常美之山日见濯濯,岂盛世之风哉?”碑文还记述了毁坏树木的弊端,“然而,人心不一,有妇女,以割草为名,暗藏小树;又有昧心之徒,惜已损人,或被拿获,反使妇女判命(判令处罚)”。经11村公议,“立定章程”,具体制定了禁止乱砍树木的处罚条规:“凡有砍伐大树,罚银一两,小树罚银五钱;修枝采叶,罚银三钱;”并特别规定“见而不报罚银五钱”。同时还规定了开山和封山的具体时间为:“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初一开山至本月十六日封山。”
  7、南华县《仙龙坝外封山碑》,于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八月十五日,即相距57年后由楚雄府镇南县官府在南华县响水河龙潭、仙龙坝外(即山门口)再立一通封山护林碑,此碑较前一通(1739年)小,但位置显要。此碑主要记述护林有功和扩大封山范围等内容。封山育林范围扩大到见性山周围:“四至之内”,“栽植树木,拥护丛林,以滋龙潭。” 规定“该地诸色人等,不得混行砍伐。倘有不法之徒,仍故任意砍伐,许尔等指名禀报,以凭严拿重究。”
  8、禄丰县川街土主庙阿纳村《封山育林乡规民约碑》,于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阿纳村合村众姓等同立。此碑文为阿纳村人庠生杨溱撰写。原碑未落名。该碑现存川街阿纳办事处阿纳村土主庙中的墙上。碑系大理石质,嵌在竹木框中,呈正方形,边长92厘米,文直书27行755字,缺字3个。碑砌土基墙内。20世纪80年代发现时,封面被石灰封抹,去其石灰,才得见其原貌。碑原无标题。这是一通禄丰县比较典型的民间竖立的乡规民约碑。碑文主要记述植树造林的重要意义和封山育林的乡规民约9条。其具体内容分为五个方面:一、讲了植树造林的意义,写得生动活泼,一开始就用比喻的手法,“大哉!男以有须为贵,无须为空。人之有须发,如山之有草木,如人之有衣服。不毛之地,既见其内,复见其骨。山曰穷壤,人曰穷徒……况乎山青水秀,大壮宇宙。观瞻木荫,土润弘开,泉源旺盛。”这种浅显通俗易懂的比喻,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了人不可无毛发,同山不可无树木的道理。二、引经论典,论述了人与森林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水虽为要,树为之根。”三、追溯了该村自清乾隆九年(1744年)以来,重修松株,签立树长,给牌更替轮流守护森林的历史及曾推行过的措施,四、论述了植树造林的经济意义,“栋梁之材,柴薪之用……”五、订立了封山育林具体示禁的9条乡规:“建造木头房,每棵四十(文),椽子二十,桩木只容砍青松,每棵四十文,油松二百文。如砍而不用以作柴者,每棵罚钱三百文。未报私砍者,罚钱三百文。”“五年后,瓦房一间,准取六棵,草房一间三棵。多砍者,每棵罚五钱。”碑文明确规定了对树长、山甲的要求和职责。凡违反条规者,均照例受到公罚。 
  9、楚雄市《禁砍树木合同碑记》,于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十二月初九日,由今楚雄市富民区吉乐乡磨刀箐村一带黄姓弟兄叔侄及佃户公同商议同立。碑文记述黄姓保护山场,禁伐树木的条规,包括保护山场,关乎“国赋”、四至界限和违约惩处的六款具体办法。凡“盗伐青松壹棵者,罚银壹两伍钱”。“盗砍沙松一棵者,罚银伍钱”。盗砍杂木一枝者,罚松种伍升。”对护林“巡山不力者,罚种松五升”;规定对“见而不报者,罚银五钱”。
  10、永仁县祀龙阱《永垂不朽》禁伐护林碑,竖立在永仁县方山西麓,距维的乡桃苴村公所约1500千米的祀龙阱小路上方。该碑为清道光七年(1827年)当地12户彝族乡民公议所立。碑文为阴文石刻,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1、茂盛的森林能给山川添色增辉;2、“树木为水源之本”;3、禁止“砍伐树木,开挖山地”;4、对违禁者处罚银两、粮食;5、指明护林范围(四至界限)。碑文因出自乡民之手,文词虽不典雅,但言简意赅,情真意笃,是一块清代典型的爱护森林,保护水源的乡规民约碑记。
  1 1、元谋县新华乡大河边村《永顺乡规》碑,于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十月十四日,由众姓村民巡查人、官、乡约、伙头80人同立。碑现存新华乡大河边村公所迤十寺村小学房屋杉坪石脚内侧。碑文记述迤十寺村民公议,订立护林公约等五禁及违约惩治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二禁不得上山挖取允(永)生不长柴,罚卖换酒。查获者罚钱伍千文。”对吱哑不缴者,另“罚钱叁千文,入庙用”。
  1 2、双柏县哀牢山《永定章程》护林碑,共一通两面,分别于清道光三十年二月三日(1850年3月26日)和同年十月三日由嘉分州,即升县正堂和楚雄府嘉分州特授,阖里立。碑头呈半圆形,正面中顶部上镌刻楷书“永定章程”四个字。饰有八封云雷纹。碑文23行,856字。据《双柏县林业志》载:双柏县嘉镇共同集资,于1988年9月1日拆除原嘉县西城门陈旧而破烂古楼,重兴修复原样混泥结构楼角时,在城楼东北面土墙内发掘邮立于这通“永定章程”古大理石碑。碑已损裂断成七块,有23个字迹遗留偏旁或头尾,有52个字破碎无影,还有786个字尚完全清晰。碑原文无标点符号。碑文分正反两面,正面记述了保护哀牢山支脉老柴窝山林、树木、草石、石料、土地和水源的历史经过。记载了嘉当时森林和受灾状况,以及因乱垦、乱烧被查处的几个典型案例。为此订立《永定章程》,严加封禁,明确规定了保护森林的5条“不得(准)”的条规:不得放火烧山,打猎;不得筑窑烧炭、烧石灰;不得开挖种地;不得采取柴薪;不得牧放牲畜。违者,“按照绝人饮食,以至死有律讯办,决不宽容”。碑的背面记载建碑功德。1988年,双柏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3、《牟定县官村封山护林山规》,于民国十五年(1926年)十月初十日,由官村阖村同立。此碑文开头讲了封山护林的原因和理由,“封山严为邦薪,无论公私山,乱砍无规,则林木难以蓄养,众公无奈,同众议决,严禁乱砍,免日后缺材少薪之患,实为阖村兴利除弊之大事”。然后是用条文的形式订立封山护林的条规,具体规定了5条,即“五不准”:不准采取公私山松、栎;不准砍扭松、栎树枝;不准将活松、栎木带进家门;不准挖活树疙瘩;不准采摘青松毛铺垫。“违者,偷砍果松一棵,罚票洋10元;采青松毛一蓝,罚香油3斤;砍枝子一背,罚银五元。”同时,在碑刻的条规后补刻了实际执行规定的情况,违规砍伐树木的和春吉等8人姓名、多砍、错砍的数量和罚赔票洋的金额。这种独特的做法,在全省几百通林业文化碑刻中,这是唯一的一通。它这种用“杀一儆佰”的做法,以警示人们遵规行事。这是研究林业史的十分珍贵的实物资料,特别是将违规者的情况刻在碑上,实属罕见。
  三、山林权属、界址、山林纠纷(总计9通)
  1、禄丰县《广通毛拉哨石碑》,于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由广通村民立(碑立于现双柏县大庄乡毛拉哨梁子)。此碑主要记述广通与南安(现双柏县)山林界址的情况。
  2、双柏县《南安石坡背石碑》(山林界址碑),于明洪武十六年(1383年),由村民杨姓等立于石坡山。此碑主要记述山林界址范围的情况。
  以上两通石碑是研究云南最早的山林界址的实物证据,也是研究楚雄全州林业历史的活文物,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3、双柏县法黑村《界址石碑》,于明万历三年(1575年),经官府调合,由村民杨姓等立。此碑主要记述双柏县法黑村山林四至界限事。
  4、禄丰县罗次乡《腻资森林山界》碑,广通县令杨根藻撰,罗次乡捏茨村村民于清康熙十一年(1702年)立。主要记述捏茨村森林的四至界限。1979年该村凭此碑保护了5000亩的山林权属。
  5、禄丰县《广通山照石碑》,于清乾隆十年(1745年)二月八日,由禄丰县广通村民普尚志、普朝二人立。原碑已不存在,仅存碑文(存云南省档案馆内)。碑文记述李润、李如海、蔡良等18人,各分得公山,坐落,四至界限。“四至各处分明为界,恐后人心不占(古),四处人等凭中人立下山照一张,收存为据”。
  6、禄丰县《山场合同永为碑记》碑,正面碑文立于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十一月初七日。此碑为大理石,现存禄丰县中村乡矣子李村,该碑主要记述山场定立界址合同,山场分别属北偶村、河西村和矣子木彝族村。因起诉端,特请全泥川绅官定立界址。此碑是研究清代民族关系的实物资料。
  7、武定县九厂马厂箐《哨地界址》石碑,于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五月十六日,云南府武定直隶州、罗次县仰抚台立。现仍立于武定县九厂马厂箐新村与禄丰县仁兴镇哨地村交界处。碑文记述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武定、罗次发生森林权属纠纷,经云南抚台判决后,武定直隶州正堂与罗次县正堂在交界山林立《哨地界址石碑》,仰“书明大千法纪,仰武定州、罗次县会同秉公踏勘讯明,以立界址,日后以免越界争讼,特此奉示,立此界址碑记为据”。
  8、武定县《发窝彝文山界碑》,于清咸丰六年(1856年)三月初十日,由彝族王氏家族立于发窝乡分多村公所罗更村后坟山。此碑碑文为彝文,主要记述花园村 (属发窝乡)彝族王氏家族用金银买得此山作祖坟地的始末及山界四至等。是研究彝族山地界和彝族民俗的重要实物资料。
  9、禄丰县《山场合同永为碑记》碑,背面碑文于民国6年(1917年)11月i0日由禄丰县中村乡矣子李村袁方廷、沈洪顺等村民立。该碑记述袁方廷等村民“因两造争执山场与诉到官”,“息下自愿息讼,自愿和好”,“其有山场仍让照旧古额规矩,迤路为界,乎若有我河西翻悔,愿罚花银一百五十元。若有矣子木(李)翻悔者,罚银一百五十元”。“恐后无凭,立此合同文书,永远为据。”
  10、《罗次(禄丰)县虎峰乡九年平马姓公山界限碑记》,于民国37年(1948年)3月21日,由马采、马在臣等村民6人立。此碑今属禄丰县碧城镇青山办事处九年平村与富民县的分界山场存。此碑记述九年平“名村公山界限不明”,“接近异乡,时而易发生争执等情”,经本乡乡长和富民玉屏镇通知到山踏明界限,并各给执照一契,“为证而息纠纷”,“特将全村公山界限四至分明”刻于石碑上。“其界限内永为马姓世守,日后须照此碑管理。”
  四、古树名木和鸟兽
  1、楚雄市《洒巴乡樟木子树护林碑》,立于清代(约1644~1700年间),由楚雄洒巴(今楚雄市中山镇洒巴苴村)一带乡民立。此碑为砂石质。碑文记述洒巴乡民为保护这株远近闻名的俗称樟木子树,禁止上树取子食用,而在大树下立了这块石碑。石碑上书曰:“落地樟木子过往行人皆可食用,上树取之罚款五十两。……”此樟木子树,树高16米,可3人围抱,一年开两次花结两次籽,其籽可药用,亦可生吃。据传,明代建文帝流往云南。后来,建文帝又逃亡楚雄市洒巴乡樟木子树下时,突然肚子疼痛躺于树下,偶然树上的一粒子落入口中,嚼之病除,以后乡民祭之。为保护此树而立了一块碑。据有关专家测算,此树的树龄已有600多年。
  2、双柏县《放鹊行》,是摩刍县(今双柏县,旧制属云龙)知事周冠南于民国11年(1922年)撰写的一首古乐府,诗叙述了周冠南莅任县知事不久,县属嘉乡边民用火鹊两笼奉献县长,因为这种鹊鸟是该乡肉鲜味美的珍禽而驰名当地。过去,每年秋天,都得劳民费事地搜索捕捉,远程送到衙门里来,供县官享用,可能还以之转献上峰,这显然是项残物忧民的苛例。周知县看到这种情况,感到非常不安,不仅放了眼前的鹊,而且宣布:以后永不沿例。特作此诗寄意。这首诗充分反映了县知事爱鸟护鸟的崇高美德。为此发出“此例从今削”,破除了这一旧例。(云南省林业厅 李荣高)



来源: 楚雄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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